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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法执字第409号

裁判日期: 2015-12-22

公开日期: 2016-01-08

案件名称

夏光华、夏安平与肖泽良、缪志刚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冈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冈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夏光华,夏安平,肖泽良,缪志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武法执字第409号申请执行人夏光华,男,1962年5月9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夏安平,男,1989年10月5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肖泽良,男,1975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缪志刚,男,1970年2月14日出生,汉族。夏光华、夏安平与肖泽良、缪志刚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武冈市人民法院于2008年11月17日作出(2008)武法民初字第50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夏光华、夏安平于2015年6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6月23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肖泽良、缪志刚的财产及银行存款进行查询,未发现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目前暂无执行能力。待日后发现肖泽良、缪志刚有财产线索,申请人则可以随时依本执行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执行。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武冈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08)武法民初字第50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 光审判员 唐 剑审判员 戴文国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艳华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