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衢龙商初字第00888号
裁判日期: 2015-12-22
公开日期: 2016-01-28
案件名称
龙游力升物资经营部与吴永良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龙游力升物资经营部,吴永良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衢龙商初字第00888号原告:龙游力升物资经营部,住所地浙江省龙游县龙洲街道衢龙路117-5.6.7号。诉讼代表人:陶根茂,负责人。被告:吴永良。本院在审理原告龙游力升物资经营部与被告吴永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龙游力升物资经营部于2015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吴永良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龙游力升物资经营部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龙游力升物资经营部撤回对被告吴永良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龙游力升物资经营部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何桂花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 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