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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忠法民初字第04077号

裁判日期: 2015-12-22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方某与冯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某,冯莫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忠法民初字第04077号原告方某,女,1982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章东志,重庆市忠县忠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冯莫,男,1980年9月12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方某诉被告冯莫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方某于2015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方某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方某撤回对被告冯莫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方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周琳玲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张 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