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户执字第00798号

裁判日期: 2015-12-22

公开日期: 2016-01-06

案件名称

杨建虎与同光荣借款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建虎,同光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户执字第00798号申请执行人杨建虎,男,1968年7月7日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同光荣,男,1968年8月1日生,汉族,户县建筑工程总公司职工。申请执行人杨建虎与被执行人同光荣借款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杨建虎依据生效的(2015)户民初字第00453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欠款80000元及利息,诉讼费2460元,并承担执行费1140元。执行中,被执行人已履行40000元(已发还给申请人),剩余之款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且正在履行中。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户法执字第00798号案件的执行。如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海青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邱世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