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长县民初字第4870号

罗应荣与长沙市芙蓉区宏骏通讯设备经营部、章梁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22
公开日期
2017-11-09
所属地区
长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罗应荣,长沙市芙蓉区宏骏通讯设备经营部,章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县民初字第4870号原告罗应荣,男,1953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县。被告长沙市芙蓉区宏骏通讯设备经营部,住所地:长沙市芙蓉区五一大道766号中兴广场4A-01、02。负责人章梁。被告章梁,男,1974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罗应荣与被告长沙市芙蓉区宏骏通讯设备经营部、章梁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罗应荣于2015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长沙市芙蓉区宏骏通讯设备经营部、章梁银行存款238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以其名下所有的位于长沙县星沙镇星沙大市场47栋9,10号(长房权证星沙字第××号)房屋为保全申请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罗应荣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告长沙市芙蓉区宏骏通讯设备经营部、章梁银行存款238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二、冻结原告罗应荣名下所有的位于长沙县星沙镇星沙大市场47栋9,10号(长房权证星沙字第××号)房屋的权属。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杨柳青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才华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