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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民初字第1740号

裁判日期: 2015-12-22

公开日期: 2016-03-18

案件名称

孟书霞、刘嘉赫等与冀中能源邢台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显德汪分公司职工医院、冀中能源邢台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显德汪分公司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书霞,刘嘉赫,刘嘉欣,冀中能源邢台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显德汪分公司职工医院,冀中能源邢台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显德汪分公司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初字第1740号原告:孟书霞。原告:刘嘉赫。原告:刘嘉欣。二原告法定代理人:孟书霞,系二原告母亲。被告:冀中能源邢台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显德汪分公司职工医院。负责人:董春刚,系该院院长。被告:冀中能源邢台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显德汪分公司。负责人:贾靖,系该公司经理。原告孟书霞、原告刘嘉赫、原告刘嘉欣诉二被告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本院在受理过程中,原告孟书霞、原告刘嘉赫、原告刘嘉欣于2015年12月22日自愿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孟书霞、原告刘嘉赫、原告刘嘉欣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孟书霞、原告刘嘉赫、原告刘嘉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25元,由三原告共同负担。审 判 长  王丽平审 判 员  崔龙强人民陪审员  王春丽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 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