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临兰民保字第505-1号
裁判日期: 2015-12-22
公开日期: 2016-06-24
案件名称
孙西彬与李明海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孙西彬,李明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临兰民保字第505-1号原告孙西彬。被告李明海。本院在审理(2014)临兰民初字第2389号原告孙西彬与被告李明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4年4月28日作出(2014)临兰民保字第505号财产保全的裁定,保全了被告李明海所有的车牌号为鲁Q的汽车和证号为03、02的房产两套。经本院审理作出的(2014)临兰民初字第2389号的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了原告孙西彬的起诉,该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现被告申请解除对其财产的保全,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允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李明海所有的车牌号为鲁Q的汽车和证号为03、02的房产两套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刘洪展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 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