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钟祥丰民二初字第00051号
裁判日期: 2015-12-22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钟祥市盛海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与曾林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钟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钟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祥市盛海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曾林
案由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钟祥丰民二初字第00051号原告钟祥市盛海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海涛经理。被告曾林。本院在审理原告钟祥市盛海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曾林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间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徐 鹏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彭宣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