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武昌民初字第02800号
原告:龚某,男,1982年3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住址湖北省鄂州市梁子湖区,现住武汉市武昌区,
委托代理人:曾庆涛、陈科明,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郭某,女,1981年3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住址湖北省鄂州市梁子湖区,现住武汉市武昌区,
委托代理人:徐维佳,湖北佳强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龚某诉被告郭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龚某于2015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龚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龚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龚某负担。
审 判 长 王 军
人民陪审员 王金秀
人民陪审员 苏华艳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熊 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