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鄂武昌民初字第02800号

龚某与郭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22
公开日期
2017-12-19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当事人
龚某,郭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武昌民初字第02800号

原告:龚某,男,1982年3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住址湖北省鄂州市梁子湖区,现住武汉市武昌区,

委托代理人:曾庆涛、陈科明,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郭某,女,1981年3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住址湖北省鄂州市梁子湖区,现住武汉市武昌区,

委托代理人:徐维佳,湖北佳强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龚某诉被告郭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龚某于2015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龚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龚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龚某负担。

审 判 长  王 军

人民陪审员  王金秀

人民陪审员  苏华艳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熊 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