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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黄执字第2341号

于锦松、郭现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骅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22
公开日期
2018-06-01
所属地区
黄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于锦松,郭现军,郭丹,邯郸市邦丰物资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黄执字第2341号

申请执行人:于锦松,男,1958年2月1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个体,住河北省黄骅市建设大街建西二区。

被执行人:郭现军,男,1968年7月1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个体,住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春光巷*号院*号楼*单元**号。

被执行人:郭丹,女,1988年6月24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个体,住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春光巷*号院*号楼*单元**号。

被执行人:邯郸市邦丰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人民西路***号兴隆商务公寓*座****号。

法定代表人:郭翠菊,董事长。申请执行人于锦松与被执行人郭现军、郭丹、邯郸市邦丰物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11日作出(2015)黄民初字第531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锦松于2015年12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于锦松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的(2015)黄民初字第5312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于 勇

代理

审判员  程金岭

代理

审判员  李海栋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李 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