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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户执字第00749号

裁判日期: 2015-12-22

公开日期: 2016-02-29

案件名称

周丽丽与被执行人武凡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丽丽,武凡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户执字第00749号申请执行人周丽丽,女,1962年7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被执行人武凡智,又名武有智,男,成年,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周丽丽与被执行人武凡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周丽丽依据生效的(2015)户民初字第00628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案件款8000元及利息,并承担诉讼费50元、执行费50元。执行中,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致本案无法执行。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户执字第00749号案件的执行。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武 轩审判员 弋 行审判员 焦建航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 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