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凉执字第2057号
裁判日期: 2015-12-22
公开日期: 2016-01-09
案件名称
徐国喜与李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国喜,李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凉执字第2057号申请执行人徐国喜被执行人李津本院受理的徐国喜与李津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被执行人李津应按判决书偿还申请执行人徐国喜借款8000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50元、执行费50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执行案款8000元、案件受理费50元、执行费50元,迟延履行利息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执行。现该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2015)凉民初字第306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 铎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建永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