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友执字第70-1号
裁判日期: 2015-12-22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高某某与安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伊春市友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某某,安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伊春市友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友执字第70-1号申请执行人高某某。被执行人安某某。关于高某某与安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伊春市友好区人民法院(2015)友民初字第13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高某某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受理后经调查发现被执行人安某某现无财产可供执行,根据申请人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友好区人民法院(2015)友民初字第132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树文审判员 :黄耀辉审判员 :狄国启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东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