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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来民二初字第00367号

裁判日期: 2015-12-22

公开日期: 2016-01-20

案件名称

来安县金安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来安县桃花蔬菜专业合作社、马西国追偿权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来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来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来安县金安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来安县桃花蔬菜专业合作社,马西国

案由

追偿权纠纷,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来民二初字第00367号原告:来安县金安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来安县。法定代表人:秦陶,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俞德梅,安徽皖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来安县桃花蔬菜专业合作社,住所地安徽省来安县。法定代表人:马西国,该合作社社长。被告:马西国。本院在审理原告来安县金安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安融资担保公司)与被告来安县桃花蔬菜专业合作社、马西国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金安融资担保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被告来安县桃花蔬菜专业合作社的蔬菜大棚(《来安县大棚所有权同权证》权利证号:他字(2014)001号)等值2864638.71元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金安融资担保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桃花蔬菜专业合作社(位于来安县张山乡桃花村南岗、郝郢、小庄、荒地)的蔬菜大棚(大棚所有权证号(2012)001-(2012)060)等值2864638.71元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叶宝联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仲星月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