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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洛执字第991号

裁判日期: 2015-12-22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泉州市洛XX大织带有限公司与福建英凯制衣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泉州市洛XX大织带有限公司,福建英凯制衣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洛执字第991号申请执行人泉州市洛XX大织带有限公司,住所地泉州市洛江区,组织机构代码15620837-7。法定代表人黄晓茹,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福建英凯制衣有限公司,住所地泉州市洛江区,组织机构代码75496643-4。法定代表人袁冰,董事长。申请执行人泉州市洛XX大织带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福建英凯制衣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3日作出的(2015)洛民初字第22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泉州市洛XX大织带有限公司因被执行人福建英凯制衣有限公司未履行应支付货款人民币236851.91元的义务,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福建英凯制衣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将对该款项按分配比例进行分配。另经向金融、车管、房管等部门调查,均未查询到被执行人福建英凯制衣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泉州市洛XX大织带有限公司同意本案先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洛民初字第222号民事调解书第一、二项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刘必松执行员  吴东平执行员  苏燕东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许明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