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执字第208号
裁判日期: 2015-12-22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刘保平申请刘继荣排除妨害、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执字第208号申请执行人刘某某,男,1958年1月18日出,临县林家坪镇某某村,农民。被执行人刘某某,男,1939年2月18日生,汉族,临县林家坪镇某某村,农民。本院在执行(2015)临执字第165号申请人刘某某与被执行人刘某某排除妨害、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已强制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吕民再字第13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严卫平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 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