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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浙舟商终字第236号

裁判日期: 2015-12-22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蒋舟海与庄必东、谢翠珍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庄必东,谢翠珍,蒋舟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舟商终字第23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庄必东。上诉人(原审被告)谢翠珍。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蒋舟海。上诉人庄必东、谢翠珍为与被上诉人蒋舟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2015)舟定临商初字第248号民事判决,于2015年11月12日提起上诉。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收到其上诉状后,于2015年11月12日向其发出《受理案件、文书上网及缴款通知书》,通知其在收到《受理案件、文书上网及缴款通知书》后七日内预缴诉讼费5050元,但上诉人在收到上述通知书后未在指定时间内预缴诉讼费。本院认为,上诉人庄必东、谢翠珍未在人民法院通知指定的期限内预交诉讼费,也未向本院申请缓交、免交或提出司法救助申请并得到批准,应视为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庄必东、谢翠珍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军伟审 判 员  刘燕波代理审判员  龚 杨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代书 记员  桂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