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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黄执字第1599号

泰安琛基电气有限公司、中宝滨海镍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骅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22
公开日期
2018-06-01
所属地区
黄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泰安琛基电气有限公司,中宝滨海镍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黄执字第1599号

申请执行人:泰安琛基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新泰市羊流工业园区济新路北。

法定代表人:徐传彬,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中宝滨海镍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渤海新区南疏港路北海防路东中钢滨海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计蓬,该公司执行董事。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泰安琛基电气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宝滨海镍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中宝滨海镍业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第(2)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中止本院(2014)黄民初字第311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于 勇

代理

审判员  程金岭

代理

审判员  李海栋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李 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