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瑶民一初字第05827号
原告:何世恺,男,1949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新站区。
被告:王维俊,男,1954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何世恺诉被告王维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何世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何世恺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漆梦圆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朱 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