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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芜经开诉保字第00257号

裁判日期: 2015-12-22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董小云与芜湖诚远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董小云,芜湖诚远金属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芜经开诉保字第00257号申请人:董小云,女,汉族,住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委托代理人:晋根宝,男,汉族,住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委托代理人:陶五一,男,汉族,住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被申请人:芜湖诚远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张再怀,总经理。申请人董小云因与被申请人芜湖诚远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于2015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要求对被申请人的财产在人民币4582元范围内予以保全,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董小云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二款,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芜湖诚远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的财产在人民币4582元范围内进行保全;二、前项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它方式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徐继贞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鲍洁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