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月民一初字第1419号原告鹰潭市信江广达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鹰潭市沿江路滨江明珠B1-05-10号,组织机构代码06346639-3。法定代表人吴晓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毕军,江西道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晶,男,1990年2月19日出生,汉族,江西省贵溪市人,系鹰潭市信江广达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员工,住江西省贵溪市。被告李林贵,女,1978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余江县人,个体户,住鹰潭市余江县。被告李明,男,1967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弋阳县人,系弋阳县物价局干部,住江西省上饶市弋阳县。案由: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鹰潭市信江广达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李林贵、李明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原告鹰潭市信江广达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于
二O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鹰潭市信江广达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鹰潭市信江广达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25元(已减半),由原告鹰潭市信江广达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吴建文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姜建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