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杏执字第444-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原名为中国光大银行太原支行),住所地太原市府西街21号。负责人韩学智,行长。被执行人田国斌,太原市恒源达电脑有限公司职工。被执行人山西国能集团有限公司(原山西中昌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柳巷北路24号。法定代表人刘文孝,董事长。申请执行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与被执行人田国斌、山西国能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3)杏民重字第1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下落及线索,因此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杏执字第444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王军
书记员 赵斌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