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淇执字第349号
裁判日期: 2015-12-22
公开日期: 2016-01-06
案件名称
朱政伟与赵沙沙、冯香兰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政伟,赵沙沙,冯香兰,赵运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淇执字第349号申请执行人朱政伟,××。被执行人赵沙沙。被执行人冯香兰,××,地址同上,系赵沙沙之母。被执行人赵运生,××,地址同上,系赵沙沙之父。本院在执行朱政伟申请执行赵沙沙、冯香兰、赵运生婚姻纠纷一案中,经调查,现被执行人赵沙沙、冯香兰、赵运生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朱政伟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赵沙沙、冯香兰、赵运生的相关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第五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淇民初字第75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且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宋 涛执行员 况素雅执行员 张效强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史金柱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