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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株中法刑执字第1901号

裁判日期: 2015-12-22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唐小亮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株洲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唐小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株中法刑执字第1901号罪犯唐小亮,男,1993年8月2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小学,原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东县,现在茶陵监狱服刑。邵东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26日作出(2013)邵东刑初字第317号刑事判决,以犯抢劫罪、盗窃罪,判处罪犯唐小亮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已缴清)。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湖南省茶陵监狱因罪犯唐小亮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认为其确有悔改表现,于2015年11月26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唐小亮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在劳动改造中,服从安排、积极肯干。现累计考核分78.9分。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思想汇报、犯人计分考核奖惩台帐、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罚金缴纳凭证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唐小亮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唐小亮减刑十个月(刑期自2013年5月16日至2016年1月1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红审判员 周继祥审判员 敖 云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资美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