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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廊民执字第139号

邢二台、多伦县兴阳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22
公开日期
2018-04-09
所属地区
河北省廊坊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邢二台,多伦县兴阳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廊民执字第139号申请执行人邢二台,男,汉族,1969年10月28日出生,住所霸州市。被执行人多伦县兴阳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内蒙古多伦县北滩村。本院依据(2014)廊民三初字第72号民事裁定书及本院(2014)廊民三初字第72号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冻结张月庆在中国农业银行天津振华西道支行的存款6000万元(已冻结3226705.22元)。现因该案本院(2014)廊民三初字第7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该判决未判令张月庆承担责任。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张月庆在银行存款6000万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蒙 鲜

审 判 员  吕忠磊

代理

审判员  范中志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卢雅滨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