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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广民一初字第03280号

裁判日期: 2015-12-22

公开日期: 2016-02-03

案件名称

陶某某与朱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陶某某,朱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广民一初字第03280号原告:陶某某,女,住安徽省广德县。委托代理人:邵雨苍,安徽皖东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某甲,男,住址同上。原告陶某某诉被告朱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本院审判员汪莲莲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2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陶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邵雨苍、被告朱某甲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陶某某诉称:2006年初原被告双方确立恋爱关系,2006年9月15日在广德县民政部门登记结婚。但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2008年9月15日儿子出生,取名朱某乙。婚后被告不尽家庭责任,工作上缺乏上进心,有时将打工收入用于赌博,被告不听���告的劝阻,依然故我。因感情不合,原告于2013年2月离开被告,原被告双方一直处于分居状态。综上所述,原告认为双方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也未建立真正的感情,再加上双方长期分居,导致双方感情破裂,已无和好可能,为此,特具状起诉,请求:1依法解除原被告的婚姻关系;2判令婚生子朱某乙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700元,教育费和医疗费实际发生时双方均摊;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朱某甲辩称:我不同意离婚。我们系自由恋爱,婚姻基础较好,夫妻感情没有破裂。原告诉状陈述的部分不属实,我没有赌博的行为。陶某某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供了以下证据:1身份证,证明原告的主体资格;2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证明原被告于2006年9月15日在广德县民政局登记结婚陶某某提供的两份证据,朱某甲没有异议,本院予以采信。朱某甲没有提供证据,视为放弃举证的权利。本院根据采信的证据结合当事人的当庭陈述,确定以下案件事实:原被告系自由恋爱,并于2006年9月15日在广德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双方育有一子朱某乙(2008年9月15日出生)。现原告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无法共同生活,请求法院解除双方的婚姻关系,并依法处理婚生子的抚养等问题。本院认为:婚姻应以夫妻感情为基础。原被告双方已共同生活多年,婚后又生育一子,应当说相互之间已建立起一定的夫妻感情,原被告双方应当倍加珍惜,虽然原被告双方近年来因为家庭琐事偶有纷争,但并不必然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原告主张原被告双方夫妻感情已经破裂,由于未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不予认定,故本院对原告主张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希望原被告双方在今后的生活中,互相关心,共同努力,教育好子女和建设好自己的家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陶某某和被告朱某甲离婚。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陶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汪莲莲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 菲附:相关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