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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西泗民初字第432号

裁判日期: 2015-12-22

公开日期: 2016-02-24

案件名称

胡述超与袁关兴、吴水法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述超,袁关兴,吴水法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西泗民初字第432号原告:胡述超。委托代理人:赵和平,浙XX茂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申屠晓娟,浙XX茂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袁关兴。委托代理人:张涵清,杭州市律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吴水法。本院在审理原告胡述超诉被告袁关兴、吴水法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胡述超于2015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袁关兴、吴水法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胡述超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胡述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胡述超负担。代理审判员 徐 菁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陈佳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