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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雁江执字第1320号

裁判日期: 2015-12-22

公开日期: 2016-01-15

案件名称

唐林与资阳市雁兴建设开发投资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林,资阳市雁兴建设开发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雁江执字第1320号申请执行人唐林。被执行人资阳市雁兴建设开发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资阳市雁江区车城大道三段388号。法定代表人吴嵩,董事长。关于唐太彬申请执行资阳市雁兴建设开发投资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雁江民初字第284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5年12月22日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规定时间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后,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经查,被执行人现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雁江民初字第284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再次申请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龙 飞审 判 员  杨测建代理审判员  钟 伟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二九日书 记 员  张 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