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宝执字第628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现代智能物业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被执行人毛伟文,男,1963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
原告现代智能物业管理(上海)有限公司诉被告毛伟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15日作出的(2015)宝民一(民)初字第894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现代智能物业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于2015年11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5年11月18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限期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毛伟文银行存款4,761.36元,并发放申请执行人现代智能物业管理(上海)有限公司。另本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毛伟文名下位于上海市宝山区涵青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但一时难以处理。本案经执行查明,被执行人毛伟文名下无银行存款、车辆、股票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且同意本案延期执行。
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毛伟文名下位于上海市宝山区涵青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已被本院依法查封,但一时难以处理名下,且目前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在短期内难以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若以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或线索,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5)宝民一(民)初字第8944号民事判决主文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顾宏胜
审判员 朱 珮
审判员 沈向阳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徐 超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