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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黄浦执字第5584号

裁判日期: 2015-12-22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傅婧怡与李志青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傅婧怡,李志青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黄浦执字第5584号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5)黄浦执字第5584号申请执行人傅婧怡,女,1986年9月17日生,汉族,住上海市。被执行人李志青,男,1988年6月15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申请执行人傅婧怡与被执行人李志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黄浦民一(民)初字第1357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完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归还人民币108,333.00元,执行费人民币1,525.00元。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车辆、有价证券及银行存款。目前,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李志青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认为:由于被执行人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和线索,故本案不具备执行的条件,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5)黄浦民一(民)初字第1357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线索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顾剑东审判员吴刚审判员吴昊罡二O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书记员姜文栋审判长  顾剑东审判员  吴 刚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无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