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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沧执字第4-1号

王奔、黄怒波企业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22
公开日期
2018-07-14
所属地区
河北省沧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奔,黄怒波,大钟寺商业有限公司,北京中坤长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百一十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沧执字第4-1号申请执行人王奔,男,1985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东光县。被执行人黄怒波,男,1956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被执行人大钟寺商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高粱桥斜街59号院1号16层。法定代表人徐红,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北京中坤长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甲18号院2号楼10层。

法定代表人:焦青,该公司总经理。王奔与大钟寺商业有限公司、黄怒波、北京中坤长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25日作出的(2014)沧民初字第10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经权利人王奔申请,本院于2014年12月25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北京中坤长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北京人文首玺投资管理顾问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16日达成了《股权转让协议书》,协议约定由收购方北京人文首玺投资管理顾问有限公司承接北京中坤长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已经形成的对内、对外的债务担保或保证。因该协议尚处于履行期内,权利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中止本院作出的(2014)沧民初字第10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的情形消失之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吴国震

审 判 员  付文庆

代理

审判员  王 欢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韩晓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