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西商初字第4506-1号
原告: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城西支行,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文三路398号东方通信大厦一楼西侧及二楼。代表人:郁蕊,行长。
委托代理人:严珺、杨真正,系该单位职员。
被告:谢海余,男,1979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长兴县。
被告:方燕,女,1980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安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城西支行诉被告谢海余、方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城西支行于2015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谢海余、方燕的起诉。经审查,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城西支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城西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904元,财产保全申请费2022号,合计4926元,由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城西支行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曹 蕾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费帅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