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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西商初字第4506-1号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城西支行、谢海余、方燕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22
公开日期
2018-06-07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信用卡纠纷
当事人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城西支行,谢海余,方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西商初字第4506-1号

原告: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城西支行,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文三路398号东方通信大厦一楼西侧及二楼。代表人:郁蕊,行长。

委托代理人:严珺、杨真正,系该单位职员。

被告:谢海余,男,1979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长兴县。

被告:方燕,女,1980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安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城西支行诉被告谢海余、方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城西支行于2015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谢海余、方燕的起诉。经审查,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城西支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城西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904元,财产保全申请费2022号,合计4926元,由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城西支行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曹 蕾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费帅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