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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外执字第1511号

裁判日期: 2015-12-22

公开日期: 2016-03-10

案件名称

赵凌云与付杨杨等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凌云,赵松彪,付杨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外执字第1511号申请执行人赵凌云,住哈尔滨市南岗区。被执行人赵松彪,住哈尔滨市南岗区。被执行人付杨杨,住哈尔滨市道外区。申请执行人赵凌云与被执行人赵松彪、付杨杨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外民一初字第8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赵凌云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赵凌云未能提供被执行人赵松彪、付杨杨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经本院依职权调查,亦未查找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外执字第151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新的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在相关可供执行财产核实确认后,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宏伟审 判 员  张弘野代理审判员  张世清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赵 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