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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尉执字第711号

刘四妮、丁学礼无因管理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尉氏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22
公开日期
2018-07-14
所属地区
尉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刘四妮,丁学礼,刘石德

裁判文书全文

尉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尉执字第711号被执行人刘四妮,地址尉氏县。被执行人丁学礼,地址尉氏县。被执行人刘石德,地址尉氏县。本院于2015年10月22日立案执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尉氏县支行申请刘四妮、丁学礼、刘石德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法院生效裁判,被执行人刘四妮丁学礼刘石德应支付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尉氏县支行案款40000.0元,承担执行费500.0元。本院已执行0.0元,尚有0.0元未执行,现因被执行人刘四妮丁学礼刘石德暂无履行能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终结(2015)尉执字第71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崔武斌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