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融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融安民二初字第109号原告韦春云,女,1985年6月16日出生,壮族,本科文化,移动公司职员,原住融安县长安镇新民一区184号,现住融安县。委托代理人李科冠,广西汇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贺晓丽,女,1972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融安县。委托代理人刘绍安,融安县城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韦春云诉被告贺晓丽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韦春云于2015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韦春云在诉讼过程中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该申请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韦春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0元,减半收取260元,由原告韦春云负担。
审 判 长 黄秀红
代理
审判员 谢祥兵
人民陪审员 黄小妹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周 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