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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穗萝法民三初字第592号

何洋、罗光洁等与广州雅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22
公开日期
2018-07-18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当事人
何洋,罗光洁,广州雅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穗萝法民三初字第592号

原告:何洋,女,1978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天河区,

原告:罗光洁,男,1972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委托代理人:林焕均,广东丰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雅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中新广州知识城九佛建设路333号房号自编117室。

法定代表人:梁正坚,区域总裁。

委托代理人:陈侃,广东海际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田甜,广东海际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何洋、罗光洁诉被告广州雅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何洋、罗光洁于2015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广州雅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洋、罗光洁撤回对被告广州雅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476元,本院减半收取2238元,由原告何洋、罗光洁负担;原告实际缴纳3243元,本院退回1005元给原告何洋、罗光洁。

审 判 长  秦智勇

代理

审判员  王 梦

人民陪审员  黄远忠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曹 猛倪淑如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