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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梅执字第891号

裁判日期: 2015-12-22

公开日期: 2016-04-21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梅河口市支行与鞠丙春、孙庆林、张金福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梅河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梅河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梅河口市支行,鞠丙春,孙庆林,张金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梅执字第89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梅河口市支行,住所地:吉林省梅河口市。法定代表人刘伟,行长。被执行人鞠丙春,男,1954年5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梅河口市。被执行人孙庆林,男,1980年5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梅河口市,现下落不明。被执行人张金福,男,1960年12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梅河口市。本院作出的(2013)梅民初字第77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鞠丙春、孙庆林、张金福未履行该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梅河口市支行申请本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梅民初字第777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鞠丙春、孙庆林、张金福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持本裁定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殿龙审 判 员  隋亚红审 判 员  朱利军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田 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