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陇执字第00697号
裁判日期: 2015-12-22
公开日期: 2016-01-07
案件名称
闫某某申请执行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闫某某,杨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陇执字第00697号申请执行人:闫某某,男,1984年2月8日生。被执行人:杨某某,女,1982年3月8日生。本院已生效的(2015)陇民初字第00894号杨某某诉闫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调解书确定:由杨某某返还闫某某部分彩礼款人民币2.1万元,于2015年12月9日前履行完毕。因被执行人杨某某未按期履行,故申请执行人闫某某于2015年12月18日向本院依法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杨某某送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并限期予以履行,在限定期限内被执行人杨某某已全部履行了案件所有执行款,现申请执行人闫某某已领取全部案件执行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陇县人民法院(2015)陇民初字第00894号民事调解书第二、三、四、五、六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审判员 徐艳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路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