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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绥北执字第386号

裁判日期: 2015-12-22

公开日期: 2016-03-23

案件名称

马力与刘士庆借款合同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力,刘士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绥北执字第386号申请执行人马力,住所地绥化市,证件号码。被执行人刘士庆,地址绥化市北林区曙光街。本院于2015年7月16日立案执行马力申请刘士庆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法院生效裁判,被执行人刘士庆应支付申请人马力案款90000.0元,承担执行费0.0元。本院已执行元,尚有90000.0元未执行,现因被执行人刘士庆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15)绥北执字第38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肖春雨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东时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