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佛三法刑初字第728号
裁判日期: 2015-12-22
公开日期: 2016-02-01
案件名称
叶某信用卡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某
案由
信用卡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佛三法刑初字第728号公诉机关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叶某,男,于浙江省龙游县,身份证号码:×××0811,汉族,高中文化,在业,住浙江省龙游县。因本案于2015年9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佛山市三水区看守所。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以佛三检刑诉(2015)60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叶某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5年12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徐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叶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9月9日10时许,被告人叶某去至佛山市三水区乐平镇乐华路的农村信用社自动柜员机办理业务时,发现被害人范某遗失在该柜员机内的卡号为62×××22的银行卡,于是冒用被害人的身份连续六次按取款键,共提取现金人民币15200元,并将部分赃款存入自己的银行卡。破案后,公安人员从被告人叶某的银行卡上缴回赃款人民币10200元,并发还给被害人。2015年9月19日,被告人叶某朋友代为退还被害人范某人民币5000元。据此,公诉机关建议本院以信用卡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叶某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上述事实,被告人叶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公诉机关提供的被告人叶某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范某的陈述,证人郑某的证言,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及照片、发还清单,户籍证明,抓获经过,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交易流水帐,视频截图,收条,被告人叶某取赃款退赃说明及照片,前科情况查询表,材料说明,视频资料、视频说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用他人信用卡,骗取人民币152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信用卡诈骗罪,依法应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公诉机关所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叶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本院依法对其予以从轻处罚。鉴于赃款已全部退还被害人,本院酌情对被告人叶某予以从轻处罚。综合考虑被告人叶某的犯罪情节及犯罪后的表现,根据我国刑法关于缓刑适用条件的规定,本院依法对其适用缓刑。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合理,本院予以采纳。根据本案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叶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缴纳。)二、随案移送的中国建设银行龙卡通一张(卡号62×××70),发还被告人叶某。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戴 天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秋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