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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夷陵执字第00727-3号

裁判日期: 2015-12-22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刘巧云等57名职工与宜昌弘健新材料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巧云等,宜昌弘健新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夷陵执字第00727-3号申请执行人刘巧云等57人,系宜昌弘健新材料有限公司职工。被执行人宜昌弘健新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余伟东,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巧云等57名职工与被执行人宜昌弘健新材料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因被执行人宜昌弘健新材料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宜昌弘健新材料有限公司在宜昌市夷陵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有未结材料款,本院于2015年12月10日向宜昌市夷陵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送达了协助执行通知书及执行裁定书,裁定提取未结材料款148万元,现经结算确认实欠材料款445000元。为及时兑付职工工资待遇,维护职工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划协助执行人宜昌市夷陵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银行存款445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雷必强审判员  岳新平审判员  孙 飞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胡 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