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丛民初字第00698号
裁判日期: 2015-12-22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古海峰与北京合富凯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古海峰,北京合富凯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丛民初字第00698号原告古海峰。委托代理人高维、王海林,河北浩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合富凯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70号。法定代表人黄晓军,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古海峰与被告北京合富凯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古海峰于2015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古海峰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古海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721元,减半收取6860.50元,由原告古海峰负担。审判员 孟伟彬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晓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