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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亭执字第01413-3号

裁判日期: 2015-12-22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张作标与程凤金、杨金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作标,程凤金,杨金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亭执字第01413-3号申请执行人张作标,个体从业者。被执行人程凤金,居民。被执行人杨金停(曾用名杨金庭),瓦工。申请执行人张作标与被执行人程凤金、杨金停民间借贷暨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2015)亭执字第0138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即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徐江审 判 员  陈亚代理审判员  蔡力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裴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