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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行监字第1382号

裁判日期: 2015-12-22

公开日期: 2016-09-18

案件名称

袁素雷与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政府申诉行政裁定书

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赔偿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袁素雷,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

全文

{C}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行监字第1382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袁素雷。委托代理人:袁杰。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政府。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古冶区金山民生大厦。法定代表人:崔武成,该区区长。再审申请人袁素雷因诉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古冶区政府)危房改造一案,不服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冀行终字第54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了审查,现已审查完毕。袁素雷向本院申请再审称:本案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古冶区政府制定的[2008]3号文件可证明危房改造是由古冶区政府实施的行政行为,且[2008]3号文件将永兴、前兴、北兴三个自然村错列为社区,系造假行为。请求撤销一、二审裁定,并再审本案。本院经审查认为:古冶区政府制定的[2008]3号文件系向唐山市危旧住房改造领导小组申请危旧住房改造的文件,该文件系行政机关内部文件,并不直接对袁素雷的权利义务产生影响,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198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当事人提起诉讼应当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本案中被诉危房改造行为系古冶区政府多个行政机关依职权作出的一系列行政行为,袁素雷请求确认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政府对古冶区大庄坨乡、永兴村、前兴村、北兴村危房改造行为违法的诉讼请求,属于请求不明确,且与其没有法律上的直接利害关系。袁素雷提起的诉讼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一、二审裁定驳回其起诉并无不当。综上,袁素雷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再审条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袁素雷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包剑平代理审判员  李志强代理审判员  张杨民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邵海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