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六裕民一初字第01978号
裁判日期: 2015-12-22
公开日期: 2016-03-01
案件名称
殷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殷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六裕民一初字第01978号原告:殷某,女,汉族,1978年10月6日生,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委托代理人:徐广捌,安徽徽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男,汉族,1976年11月6日生,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殷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殷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代红辉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袁 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