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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六裕民一初字第01978号

裁判日期: 2015-12-22

公开日期: 2016-03-01

案件名称

殷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殷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六裕民一初字第01978号原告:殷某,女,汉族,1978年10月6日生,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委托代理人:徐广捌,安徽徽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男,汉族,1976年11月6日生,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殷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殷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代红辉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袁 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