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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张定民执字第964号

张家界信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胡战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22
公开日期
2018-04-24
所属地区
张家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家界信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胡战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张定民执字第964号申请执行人张家界信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界市永定区。法定代表人张晓,系该××董事长。被执行人胡战胜,部别西藏洛隆县人民武装部,职务:科长,衔级:少校。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家界信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胡战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张定民一初字第1161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支付张家界信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2012年3月至2015年6月30日的物业服务费6520元,案件受理费25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经查,被执行人胡战胜系西藏洛隆县人民武装在职军官,现暂无法查找其财产情况,经申请执行人张家界信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确认并同意,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相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张定民一初字第1161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立即重新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永红

审 判 员  苏格烈

审 判 员  宋宏学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代理

书记员  陈建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