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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新民初字第01205号

原告周保卫与被告陕西绿润食品有限公司、李瑞宝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22
公开日期
2017-11-14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当事人
周保卫,陕西绿润食品有限公司,李瑞宝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新民初字第01205号原告周保卫,男,汉族,1971年7月3日出生,无业。委托代理人牛军,西安市新城区长乐中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陕西绿润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新城区幸福中路37号(北方秦川)院内。法定代表人杨德波,经理。被告李瑞宝,曾用名李安民,男,汉族,1973年7月28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周保卫与被告陕西绿润食品有限公司、李瑞宝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周保卫于2015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法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保卫撤回起诉。诉讼费3290元,减半收取1645元,由原告周保卫承担。

审 判 长  胡九红

代理

审判员  耿 垒

人民陪审员  王文丽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赵茵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