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淇民初字第1250号原告王改玲,女,1970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淇县。被告陕西凯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淇县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保林,地址河南省淇县。被告张翔宇,男,汉族,住淇县。
原告王改玲因与被告陕西凯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淇县分公司、张翔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但未交纳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本院于2015年12月14日向原告王改玲送达了《受理案件通知书》、《预交案件受理费通知书》,限其于收到本通知之次日起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3,650元,期满仍未预交的,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但原告王改玲自签收本院通知后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王秀芹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马俊岭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