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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淇民初字第1250号

王改玲与陕西凯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淇县分公司、张翔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淇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2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所属地区
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王改玲,陕西凯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淇县分公司,张翔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淇民初字第1250号原告王改玲,女,1970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淇县。被告陕西凯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淇县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保林,地址河南省淇县。被告张翔宇,男,汉族,住淇县。

原告王改玲因与被告陕西凯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淇县分公司、张翔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但未交纳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本院于2015年12月14日向原告王改玲送达了《受理案件通知书》、《预交案件受理费通知书》,限其于收到本通知之次日起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3,650元,期满仍未预交的,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但原告王改玲自签收本院通知后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王秀芹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马俊岭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