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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阜执字第100-2号

裁判日期: 2015-12-22

公开日期: 2016-03-11

案件名称

吴宝福与王希斌、王宝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宝福,王希斌,王宝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阜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阜执字第100-2号申请执行人吴宝福。被执行人王希斌。被执行人王宝明。本院在执行吴宝福申请执行王希斌、王宝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本案执行标的为86604.91元,已执行43302.4元。现被执行人王希斌已将执行款43302.4元履行完毕,被执行人王宝明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且长期不在家中居住,申请人于2015年12月22日撤回对被执行人王宝明的强制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衡民一终字第16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智明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 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