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白民一终字第367号
裁判日期: 2015-12-22
公开日期: 2016-08-23
案件名称
洮南市环境卫生管理处与张殿玉, 原审被告朱海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白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洮南市环境卫生管理处,张殿玉,朱海丰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白民一终字第36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洮南市环境卫生管理处。法定代表人王亭,主任。委托代理人刘雪峰,职员。委托代理人马立,吉林金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殿玉,男,1955年5月3日生,汉族,无职业,现住洮南市委托代理人张星,吉林亚非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朱海丰,男,1976年3月6日生,汉族,现住洮南市。上诉人洮南市环境卫生管理处因与被上诉人张殿玉,原审被告朱海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洮南市人民法院(2014)洮民二初字第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通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洮南市人民法院(2014)洮民二初字第89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洮南市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王剑秋审 判 员 张春民代理审判员 刘 昕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何达明 来源:百度“”